4月1日起黄山太平湖水域休闲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为了保护黄山太平湖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印发了《太平湖水域休闲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并从今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一条 为了保护太平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太平湖水体生态平衡,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黄山市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太平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渔业生产经营者是经营管理区域内休闲垂钓的环保、安全等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规划、环保和安全要求完善相关基础设施。
第五条 区直相关单位、太平湖风景名胜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八条 除第七条划定的垂钓区外,太平湖其他水域沿岸均为禁钓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行为。
第九条 渔业生产经营者开展垂钓经营活动,经营方案应当经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钓具。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管委会审核审批,非法设置垂钓设施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单位和个人自用非经营性船舶从事揽客垂钓等经营性活动,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举办垂钓赛事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