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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1号

admin2024-06-29钓鱼技巧2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有关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有关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进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输华樱桃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相关的处理设施均须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的植物保护局(以下称巴方)审核备案,并由巴方将名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产地及标识代码等。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巴方向中方提供。

  1.输华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收获时剔除烂果等;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巴方需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果园监测。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需接受巴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针对番石榴果实蝇,输华果园须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监测诱捕,使用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有害生物密度。监测时间应从樱桃坐果开始,直到樱桃采摘结束。出口果园内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公顷至少1个,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一旦监测到番石榴果实蝇,需立即进行有效防治。

  4.针对介壳虫和蚜虫,输华果园须从开花至收获期监测,每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这些有害生物。如樱桃果实上发现任何一种介壳虫或蚜虫,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化学和生物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5.针对真菌,输华果园须从开花至收获期进行监测,每15天监测一次,重点调查茎、叶和果实是否有霉变等症状。如樱桃果实上发现任何一种真菌,巴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化学和生物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6.输华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必须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施用日期、药剂浓度及使用量等详细信息。

  1.输华樱桃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需在巴方或其授权人员的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厂及冷库需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具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措施(如防虫网等)。

  2.在加工过程中,樱桃须经水洗、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使用杀菌剂浸泡樱桃果实,控制果实的侵染性病害。

  3.包装好的樱桃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装运过程应当做好对水果和运输工具的防护,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1.樱桃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包装箱如有通气孔,应使用防尘网或带有微孔的包装袋以防害虫进入(最大孔径1.6 mm)。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的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区、市或县)、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须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冷处理需在巴方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实施。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巴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2%的比例对输华樱桃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并对其中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低到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巴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樱桃,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检疫处理方式、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巴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樱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1.如发现樱桃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且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立即通知巴方,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樱桃输华资格。巴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对巴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4.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立即向巴方通报,巴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贸易开始前,在巴方的协助下,中方可对巴基斯坦输华樱桃产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中方将根据疫情动态或口岸截获记录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并与巴方协商,以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或相应检疫风险控制措施。

  2.巴方或其授权人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标准,且具有能使水果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3.巴方或其授权人员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鲜食樱桃装运前处理的冷处理设施的注册文件。该文件包括说明以下内容:

  (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4.在每个鲜食樱桃季节开始之前,巴方将向中方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的名称、地址和注册号。

  4.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该数据信息由巴方或其授权人员查验;

  2.至少用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4个果温温度探针:

  4.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记录仪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5.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1.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巴方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三条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2. 巴方或其授权人员必须在确认处理成功之前保存上述记录和统计值。应中方要求,提供上述记录以供审核。

  3.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1.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巴方或其授权人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有害生物进入。

  2.货物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或在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1.由巴方或其授权人员用有编码的封识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识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2)如果要求将水果转移到另一储藏室内存贮,则必须通过经巴方批准的可靠方式转移且另一储藏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1.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和持续时间必须写进植物检疫证书的处理栏内,并且处理设施的名称或编号必须写进植物检疫证书的批号栏内。

  2.水果进境时,需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准记录。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4.能够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5.打印的温度记录,能够对应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以及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

  1.校正必须用由巴方或其授权人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巴方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1.包装好的水果应在巴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集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在所有托盘的下方和周围留有足够的气流空隙。

  (1)1号探针(在果肉中)必须安插在(集装箱前方)货物首排顶层的中央位置;

  (2)2号探针(在果肉中)必须安插在距集装箱门中心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且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3)3号探针(在果肉中)必须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1米的左侧且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1.由巴方或其授权人员用编码的封识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识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1.运输途中的冷除害处理可以在离境前开始,在从巴基斯坦到中国的途中完成处理或者到达以后完成。

  2.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在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处理温度后,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4.海关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除害处理要求,并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1.应在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说明中注明,冷处理是在运输过程中进行的。集装箱号和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2.水果进境时,需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单、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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