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出不穷钓鱼需规范不要贪图一时兴起毁了自己!
央视网最近报道了一起“用活泥鳅钓鱼获刑”的案件,这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在这起事件中,两名垂钓者在四川盐亭县梓江河段使用活泥鳅作为饵料钓鱼,共计捕获了41.69千克的翘嘴红鲌、鲢鱼和鳜鱼等。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两人三个月至四个月不等的拘役。
据黑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坐席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主任鞠宏毅介绍,禁止使用活体饵料钓鱼主要是因为使用活体饵料容易让鱼上钩,导致捕捞量较大,并可能引发饵料生物的泛滥,从而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目前,禁止使用活体饵料钓鱼的主要地区是长江流域的一些省份,例如四川、重庆和江西等。被禁止使用的活体饵料不仅包括泥鳅,还包括所有在水中生存的鱼类和虾类。然而,蚯蚓并不属于水生生物,因此并未被禁止作为饵料使用。
根据鞠宏毅律师的解释,使用活泥鳅钓鱼被认定为犯罪是基于三个层面的法律规定。首先,在《刑法》第340条规定的非法捕捞罪中,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且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罪。然而,该罪名在《刑法》中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限定了垂钓的工具和方法,列出了被认定为犯罪的五种情形。例如,捕捞水产品重量达到500公斤以上或价值超过1万元的,构成犯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重量达到50公斤以上或价值超过1000元的,构成犯罪。此外,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工具进行捕捞的,也会被定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受到处罚。
此外,这起案件发生在四川省,而该省农业农村厅恰好发布了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该通告明确指出禁止使用活泥鳅等鱼虾类作为活体饵料打窝或垂钓。
因此,结合《刑法》的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专门的《渔业法》的规定以及省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并结合本案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相关人员构成犯罪。
就立法层面而言,目前尚未有全国范围内通行的法律。对禁止使用活体饵料的相关规定分散在地方性法规中,这些地区主要集中在长江流域的几个省份,如四川、重庆和江西等。
在实施层面上,已检索到的关于活体饵料的限制显示,在原则上,除了本案涉及的活泥鳅外,所有在水中生存的鱼类和虾类都属于禁止使用的范围。
这是因为使用活体饵料钓鱼会使得鱼更容易上钩,从而导致大量捕捞。此外,如果某个区域本身没有特定的活体饵料生物存在,使用这些饵料进行钓鱼可能导致这些生物的泛滥,也就是说可能引发外来生物入侵,进而影响整个地区的生态环境。
然而,常见的钓鱼饵料如蚯蚓并未被法律禁止使用,因为蚯蚓不属于水生生物,且对环境没有危害。我们鼓励人们在钓鱼时使用蚯蚓等非禁用的饵料,而不要使用泥鳅、小鱼小虾等法律禁止的活体鱼饵。
对于具体情节而言,可能会涉及行政处罚。根据各省级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在特定地点使用活体饵料进行钓鱼可能面临罚款,最高罚款限额甚至可达2万元。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已构成犯罪,可能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此外,除了使用活体饵料外,如果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进行捕捞,无论捕获水产品的价格和价值如何,都将直接构成犯罪。即使不是在禁渔区域内或禁渔期限内,使用上述禁用方法进行捕捞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