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禁渔期内电鱼、毒鱼 被罚购买100斤鱼方生
“毒鱼、电鱼我们都知道是违法的,但是捞鱼用的渔网还有网目尺寸规定,我们确实不知道。”晏某某和孙某某被挡获后对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感到很迷惑。现场履职的检察干警详细讲解在禁渔期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二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近日,成都新津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当场发现一起行为人在禁渔期、使用禁止的渔具捕捞野生鱼案件,“网目尺寸”首次成为该院公益诉讼监督点并写入《检察建议书》。
新津县境内有“五河+一江”(五河即西河、南河、羊马河、金马河、杨柳河,一江即岷江),富饶的河流带来了丰富的鱼类资源。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该院对“智慧平台”案件线索进行收集整理,统计数据显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线索在进入禁渔期(四川省天然水域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l日至6月30日)以后明显上升。通过排查线索发现:非法集中在西河、羊马河、金马河等水流缓慢、浅水区域,该区域多为县一级或者二级水源区,水质较好、鱼类资源丰富,尤其是进入很多鱼类的产卵季节,正是垂钓、爱好者的热门之地、行动之时。
为实地调查非法的情况,干警连续数周沿着重点流域查找线时许,停放在兴义镇羊马河流域边的一辆自驾车进入干警的视野,干警上前发现,车辆旁边的渔网上还有小鱼在挣扎,车辆的后备箱内有氧气瓶、制氧机以及两个泡沫箱,其中一个箱子里装的是清水,另外一个箱子里是渔获物,两名男子正脱去水裤准备驾车离开。现场没有电鱼的设备、毒鱼的原料,旁边的两个白色自制大渔网引起干警的警觉。四川省水利厅公布的最小网目尺寸和禁止使用的渔具及禁止捕捞方法明确单层网的网目不得小于4厘米,而眼前的渔网根据目测不到1厘米,明显小于规定的尺寸,再看看渔网里被捕获的小鱼和小虾尺寸,更加坚定了干警的判断。
干警立即现场调查取证,拍照固定证据、形成调查笔录。并且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对晏某某和孙某某的法制教育,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对天然水域渔业生态环境的损害。二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我们之前不知道这是犯法的,感谢检察官为我们普法,今后一定注意”。二人充分意识到兴趣爱好一旦偏离法治的轨道,就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据悉,新津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启动“两法衔接”机制,一是对晏某某和孙某某处以行政处罚,并要求二人购买鱼苗放生;二是本案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该局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侦查。随后晏某某和孙某某购买100斤鲫鱼放归案发地,实现生态损害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