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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8月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admin2024-08-14钓具推荐14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至3月30期间,分三次销售给重庆市万州区才对点农业专业合作社(万州区残疾人就业基地),10%苯醚甲环唑399袋3.99千克(销售单价2.3元/袋)、酮33袋1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至3月30期间,分三次销售给重庆市万州区才对点农业专业合作社(万州区残疾人就业基地),10%苯醚甲环唑399袋3.99千克(销售单价2.3元/袋)、酮33袋1.65千克(销售单价5元/袋)、快斩牌10%吡虫啉230袋2.3千克(销售单价1.5元/袋)、Kqiao牌0.01%24—表芸苔素内脂255袋2.55千克(销售单价1.8元/袋)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生产批号和规格详见询问笔录),获销售收入1886.7元;重庆市万州区才对点农业专业合作社将上述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用于梨树后,对梨树的产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2023年6月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部内查获的待售的,四川省川东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效成分15%酮(规格50g/袋、销售单价5元/袋)19袋0.95千克、一帆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效成分10%苯醚甲环唑(规格10g/袋、销售单价2.3元/袋)9袋0.09千克农药产品均超过质量保证期,涉案货值115.7元。

  当事人经营上述5种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产品共945袋,计11.53千克;涉案货值2001.7元,获违法所得1886.70元。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8月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2023年6月21日,当事人在重庆市万州区太安镇新场街169号渔翁渔具店经营2甲.草甘膦、高效氯氰菊酯、莠去津及烟嘧.滴辛酯联包4种农药产品经查实总货值560元,违法所得145元,未销售农药4.6千克,未能提供有效《农药经营许可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2023年6月11日,重庆市玉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发生意外死亡生猪1头,随意掩埋在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街道永宁村3组(小地名:杨柳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

  2023年6月5日15时许,当事人瞿华在重庆市万州区天仙湖周家坝污水厂外水域使用抄网(俗称舀子)舀鱼,有渔获物1尾(鲫鱼0.15千克),护渔队员立即叫当事人把这尾鲫鱼放回原水体。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2023年6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225号1单元201号门市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劣质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虫螨腈联包、24-表芸苔素内酯共3.91千克,总货值283.3元,无违法所得。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023年6月16日,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万州区武陵镇周边检查时,发现在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红谷村邓大宏院坝内停放一辆拖拉机,正在装运货物,当事人邓大宏持有的驾驶证准驾机型为G,证号:5122211967****5254,初次领证日期为2016年01月05日,有效期至2022年01月05日,其拖拉机驾驶证属无效证件,当事人邓大宏的行为系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操作拖拉机。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2023年7月26日下午5时许,当事人吴高发邀约付磊(另案处理)随同刘尧林(另案处理),三人从万州区上海大道出发,由吴高发负责驾驶其车辆到达万州区新田镇深水港码头后,各自携带钓具到达长江干流万州区新田镇深水港码头外水域,分别开始使用各自的钓竿、并使用泥鳅作为饵料进行垂钓。案发当晚21时10分许,三人正在垂钓时,被现场巡查的护渔队员发现,现场发现当事人吴高发使用的路亚竿1根、钓钩1颗、挂在钓钩上的水生生物泥鳅1尾,有钓获物翘嘴红鲌2尾计1.59千克。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2023年7月26日下午5时许,当事人付磊经吴高发(另案处理)邀约随同刘尧林(另案处理),三人从万州区上海大道出发,由吴高发负责驾驶其车辆到达万州区新田镇深水港码头后,各自携带钓具到达长江干流万州区新田镇深水港码头外水域,分别开始使用各自的钓竿、并使用泥鳅作为饵料进行垂钓。案发当晚21时10分许,三人正在垂钓时,被现场巡查的护渔队员发现,现场发现当事人付磊使用的路亚竿1根、钓钩1颗、挂在钓钩上的水生生物泥鳅1尾,有钓获物翘嘴红鲌2尾计1.5千克。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2023年8月11日5时许,当事人张天明在长江干流万州长江二桥段水域的工程船上使用3根钓竿、8颗钓钩进行垂钓,其中2根钓竿均有3颗钓钩,均属于《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中钓具类“拟饵(线个及以上)”的真饵复钩钓具,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有钓获物。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2023年7月12日9时40分许,当事人张福娟在停靠于长江万州段大周锚地水域的新长江06016号货船上使用1根钓竿3颗钓钩进行垂钓,无钓获物。当事人进行垂钓的水域,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水域;当事人使用的钓具,属于《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规定的“拟饵(真饵)复钩钓具”。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当事人周国安分别于2023年5月8日、2023年6月4日、2023年6月12日,共计三批从市外引进鸡苗5000羽,货值8580元,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而其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证号:5100758019)、《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证号:5100758045)两张检疫证明不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在运输前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到达目的地后未经隔离观察。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三)输入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检疫或者隔离观察的。”之规定。

  2023年7月26日21时10分许,当事人刘尧林在长江干流新田深水港码头水域使用1根路亚竿、6颗钓钩进行垂钓,当事人使用的钓具属于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拟饵复钩钓具,现场发现当事人有钓获物翘嘴红鲌4尾,共重2.075千克。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