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划定风田水库管理范围(试行)的公告
为加强我区河湖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堤防安全和河湖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大亚湾区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风田水库管理范围划定界线公告如下:
1.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0)、《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本次水库管理范围划界原则以水库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外延30米,水库下游坝脚线米,以及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围成的界线。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0)、《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本次水库保护范围划界原则以水库管理范围界线米,以及与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水库管理范围具体详见附件。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划定水库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及堤防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违者依法从严查处。如有发现任何水库管理违法建设、经营活动,请向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如实反映,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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