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被罚五万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的目的,采取非法手段伪造证据的现象时有出现,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日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上诉案件过程中,被上诉人某餐饮公司两次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
铜陵人郑某称:2013年2月,其以50万元的价格受让取得某垂钓园的经营权。同年3月15日,某餐饮公司与郑某签订协议,约定某餐饮公司以前期50万元借款作为投资,经营该垂钓园,郑某占40%的股份。当日,某餐饮公司即进驻该垂钓园。随后,某餐饮公司又起诉将50万元借款索回,却一直侵占垂钓园不予返还。郑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餐饮公司立即搬离该垂钓园、恢复原状后返还给郑某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某餐饮公司为证明其已合法取得垂钓园所在场地的使用权,提交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随后,某餐饮公司又自认该份合同系其伪造,并重新提交了一份租赁合同。经法院核实,某餐饮公司重新提交的租赁合同同样系其伪造。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餐饮公司伪造租赁合同的行为,已经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某餐饮公司作出上述处罚。 ·戴卢刚·
民事诉讼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各项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为十五日以下。本案中,某餐饮公司两次伪造重要证据,妨害民事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干扰了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罚款5万元是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