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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提醒台风天钓鱼溺亡法院驳回60万元赔偿请求

admin2024-10-11钓友交流11
  在2019年8月一个风雨交加的台风天早晨,常熟的张某在当地一处鱼塘钓鱼时溺亡,其家属起诉要求鱼塘老板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多万元。最终,法院认为张某的举动属于法律中“

  在2019年8月一个风雨交加的台风天早晨,常熟的张某在当地一处鱼塘钓鱼时溺亡,其家属起诉要求鱼塘老板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多万元。最终,法院认为张某的举动属于法律中“自甘风险”行为,驳回了赔偿请求。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小案回眸”系列中公布这一案例,对公众作出了提醒。

  2019年8月10日早晨,常熟风雨交加,当年9号台风“利奇马”于凌晨1点45分前后在浙江省温岭市沿海登陆,天气预报显示当地白天暴雨,东风9-10级。当天早晨5点28分,常熟某鱼塘的朱老板在钓鱼微信群中发出通知与公告,告知钓友鱼塘因天气原因封塘一天。

不顾提醒台风天钓鱼溺亡法院驳回60万元赔偿请求

  张某是一名垂钓爱好者,也是这个鱼塘的常客。这天早晨,他仍去了这个鱼塘,不慎落水溺亡。家属起诉要求鱼塘老板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多万元。

  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张某在前一天晚上就知晓第二天有大风,并且表示:“大风就不去了,没法钓啊。”然而监控显示,当天5点35分,张某骑电瓶车离开住处前往鱼塘钓鱼。早晨8点钟,鱼塘老板朱某在钓场发现了漂浮的白色钓箱及门外的电瓶车,后发现张某溺水身亡。

  法院认为,张某在明知天气状况特别恶劣尤其是在有暴雨和9-10级大风而不适宜钓鱼的情况下,仍擅自进入被告朱某经营的钓场钓鱼,以致落水溺亡,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由此引起的后果应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赔偿请求。

  张某家属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一度以来,民事审判实践容易受到“死者为大”传统思想的影响和干扰,出现一些“和稀泥”的裁判,对公共意识、规则意识的确立造成了负面影响。近年来,人民法院加大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力度,大力破除“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的做法,让公共空间行为有遵循、有规范、有保障。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一般观念,要求管理人承担的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合理提醒和保护义务,应有合理的边界,不能因出现损害后果即认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据介绍,本案的判决明确,鱼塘管理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向受害人进行了充分提醒,受害人在明知有巨大风险的情况下,不顾他人警告,仍然坚持从事危险活动,不利后果将由行为人自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场地管理者无须为他人过错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