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1年印发的《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实施近两年来,对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许可证管理,促进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结合全市行政许可工作实际,我局对原有的《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12月12日起实施,原2011年7月印发的《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通市区及各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满足消费”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同时应符合第七条第二项学校周边零售点的设置要求):
(一)城区及乡镇设置零售点,两个零售点间(以下简称“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50米;
(二)全市现有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不再增设零售点,新建车站、机场、码头,根据候车(机、船)厅大小可设置2~5个零售点,且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20米;
(三)城区及乡镇封闭式居民小区的非住宅房屋(车库除外)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50户的设1~2个零售点,150户以上的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且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20米。凡属小区房产且又临街(不包括小区内道路)的零售点,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距离规定;
(四)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按固定摊位数设置零售点,固定摊位数不满200户的,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2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但最多不超过10个,且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20米。凡属市场管辖又临街的零售点,同时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距离规定和本项的总量规定;
(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效证件的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二级以下无独立经营能力由对残疾人负有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残疾人直系亲属等家庭成员协助经营的人员、夫妻双方均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连续领取就业补贴一年以上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烈士家属、自谋职业的退伍转业军人、低保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认为应当照顾的人员,零售点设置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15米(如申请地址在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区域,仍适用上述区域的距离规定)。上述人员须持有本市户口(临时户口除外),仅限申请一个零售点且仅限本人或同一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经营,不得转让,不得由他人负责日常经营;
(六)在本地区已具有5个以上零售点的直营连锁店(主营烟酒、日用百货),各零售点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并保持原有业态及经营状态、连续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无涉烟违法行为的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直营门店或者单层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店(门市部)、超市、便利店,零售点设置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15米;
(七)涵盖娱乐、餐饮、商场、超市等功能的大型购物中心或涵盖居住、办公、商务、出行、购物、文化娱乐、社交、游憩等各类功能复合的高度集约的街区建筑群体,按照建筑面积设置零售点。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1万平方米可增设 1 个(余数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1万平方米计算),但总数不超过 5 个。零售点设置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20米;
(八)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且施工人员在1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在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前提下,本着方便购买的原则,在施工期间可在施工区域内(仅向施工人员销售)设置零售点1个;
(九)全市现有高等院校不再增加零售点。在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前提下,新增高等院校内原则上设置不超过3个零售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不受申请区域布局距离限制:
(一)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副食品店、超市、便利店、连锁经营商业企业;
(二)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对内经营的娱乐休闲场所、饭店、三星级以上宾馆(有独立的柜台、货架或用于陈列卷烟的专门区域);
(三)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厂区、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的特定人群消费的(不含沿街门面)场所,设一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零售点,一侧只能设置一个;
(四)因政府主导的改造项目被征地、城市建设等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拆迁,在原经营场所拆迁后一年内另行选点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原被拆迁地址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本人经营的,但上述人员只能申请一个零售点;
(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经营地址的名称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实际经营地点未变,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个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者死亡、离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条件发生变化致其无法经营,需要将许可证经营者变更为直系亲属、同一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配偶的直系血亲或者离婚协议、判决中明确的经营权归属方,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的同一建筑内只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申请人如在沿街设置零售点对外营业的,适用第五条第一项的距离规定。
(二)经营地点设在中小学校园内及校门(含正常使用的边门或后门)周围100米半径范围内的(含第六条不受布局限制的前四种情形);
(三)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建筑、临时建筑、经营场所租赁期不满一年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医院的治疗区域、药店、网吧等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存在影响卷烟质量、公共安全因素的场所;
(七)与经营预包装副食品等无关、不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明确的七种烟草零售业态(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其它)的场所,如美容美发店、服装鞋帽店、化妆品店、五金店、家具电器店、珠宝饰品店、玻璃建材店、农药化肥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润滑油销售、图书报刊店、店、典当证券、法律服务、电话亭、话吧、渔具店、水产店、婚庆店、装潢店、花卉店、熟食店、计生用品店、修理加工店、仪器仪表店、水果店、文化用品店、音像制品店、缝纫店、电瓶车销售店、车辆销售及维修店、家庭旅馆、小吃店、干洗店、房产中介、通讯器材销售、奶茶蛋糕店、打字复印、广告设计店、祭祀用品店等;
(十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
(十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一)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家庭经营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其直系亲属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 第五条第六项、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经营面积”和“营业面积”是指面向消费者或客户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经营面积采用实地勘验与房产证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零售点间可行进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合理通行路线测量,测量线路跨越道路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等情形时,按照最近的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按照申领点营业大门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营业大门中间线分别为起点和终点测量实际距离),但误差不得超过2米。
第十一条 现场测量可行进距离应当以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参照物:
(三)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零售点;
(四)取得零售许可证的持有人已终止房屋租赁,原经营场所已租赁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的零售点;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时申请,因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且又不能确定受理先后顺序的,采用抽签方式确定顺序。
第十三条 凡属实行数量控制区域内的零售点因违法违规经营被取缔或零售点歇业等出现空缺的,空缺名额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予以补缺。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2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通专管〔201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