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比赛规则及场地要求
第十四条 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完成总裁判长指定的工作。在总裁判长缺席时,代行总裁判长职责。
第二十六条 比赛可设个人手竿赛成绩、个人抛竿赛成绩、个人总成绩、团体成绩。个人总成绩以各项名次分相加得出。团体成绩以每队运动员各项名次分相加得出。
第二条 比赛鱼种,一般为鲫鱼、鲤鱼、草鱼、鳊鱼、鲂鱼、青鱼、罗非鱼、鲶鱼、鲢鱼、鳙鱼等。
第十六条 比赛结束信号发出时,运动员应立即收竿,此时未入护的鱼一律不计成绩,鱼护一律不得移动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员计量成绩。
第十七条 竿长、线长按竞赛规程统一规定,线的一端必须固定在竿尖上,鱼钩不超过2只,严禁使用有倒刺钩。
第二十三条 不得以送投方式使钩线饵入水。若落点超越本钓位时,应主动收回重抛。
第二十五条 钓鱼比赛的成绩以运动员在各赛区的分场成绩相加得出。分场成绩计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类推。在分场中成绩相同,则以并列运动员所得名次分之和除以并列运动员数为每人得分。未上鱼者,以本赛区实际参赛人数加1为其得分。总成绩相同,获分场最好名次分多者列前,或按竞赛规程确定的副本分决定名次。
第九条 组织和领导比赛的全部裁判工作,根据竞赛规程处理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掌握全场比赛动态和进程。
第十条 组织裁判员学习,分配裁判员工作。在比赛中可根据情况,调整裁判员的任务,撤换不称职的裁判员。
第二十条 钓鱼比赛所需的各种图表,包括赛场平面图、指示牌、运动员登记表、抽签登记表、比赛成绩记录单、违规记录单、总成绩册等,制作要规范,填写要准确。(各种图表式样附后)
第二十一条 裁判人员应自觉遵守纪律,执行有关规定。对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裁判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有失公正者,给予必要的处罚。
(三)取消比赛资格:运动员作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故意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者。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对裁判员的判决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申诉,交仲裁委员会复审。
第二十二条 竿长、竿数按竞赛规程统一规定,鱼钩每竿不得超过8只,原则上使用无倒刺钩。
(一)比赛场地以长方形或正方形为宜,钓位等距,标志明显。钓位空间和水域不得有影响垂钓的障碍物。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国钓鱼比赛组织》,对裁判工作提出规范要求与工作准则,特制定本裁判法。
第二条 本裁判法主要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它钓鱼比赛参照执行。
第三条 组织裁判人员学习中国钓鱼协会制定的钓鱼比赛组织办法、规则、裁判法以及竞赛规程,明确任务和要求,布置工作计划。
第八条 运动员报名后如需更换,应经组委会同意,不得冒名顶替。运动员资格由组委会审查。
第九条 运动员到达赛场后,不得擅自进入赛区,应及时向检录处报到,准备抽签;抽签后由裁判员统一带入赛区,进入钓位。
第十条 运动员进入钓位做赛前准备,由裁判员核对参赛证及钓位,对钓具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钓鱼比赛一般应在比赛现场进行抽签确定钓位。运动员按钓位号向所在赛区报到,由裁判员带入赛场,对号就位。
第十九条 抽签时必须将抽签程序向参赛人员说明清楚,由运动员代表协助监督,当众将符号卡片点数、打乱,按报名顺序点名抽签。抽签后及时登记。
第十五条 编排记录长、分区裁判长分管一个方面或一个赛区的比赛工作,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总裁判长处理。
1、依据整个比赛分赛区、分场次的情况,提出运动员分区组合、抽签换位意见,报总裁判长核准后,准备签号,及时交给各分区裁判长实施抽签、登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3米;相向距离120米以上,若钓位单边排列,正前方不少于60米。
第十二条 运动员的钓位不得擅自更换,在比赛期间如需离开钓位,须经裁判员同意。
第十四条 运动员的垂钓区是钓位号正前方的规定范围。如钓上大鱼,运动员也不许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