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江边深夜垂钓 4名垂钓“爱好者”被判刑
随着“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的持续推进,长江“十年禁渔”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传统的以禁用渔具或者电毒炸等禁用方法在长江水域大规模实施非法捕捞的案件已不多见,取而代之的是更加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违法“垂钓”就是其中一种。
2024年5月22日上午,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四起以“垂钓”方式在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如皋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胡某、何某、王某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均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原本经营一家船舶公司,工作不忙时喜欢四处钓鱼,垂钓经验丰富,甚至会通过观察潮水来判断是否能钓到鱼,成为圈内闻名的“垂钓之王”。
一次偶然的机会,杨某结识了饭店老板朱某,杨某说起自己平时钓鱼,偶尔钓到长江鱼。朱某当即表示,愿意出高价钱收购“江鱼”,无论大小,一律都要,二人一拍即合。
之后,杨某在长江钓了鱼就卖给朱某。不仅如此,杨某还联系了钓友胡某、何某、王某等人,钓到江鱼后一起卖给朱某。四被告人明知长江“十年禁捕”,也知道在长江钓鱼违法,特意选择在天黑之后甚至凌晨钓鱼。为防止被执法人员查获,杨某还购买了对讲机、安排人员在岸上望风。
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胡某、何某、王某多次在长江南通段禁捕水域,分别使用路亚竿非法垂钓,并将渔获物高价销售给饭店老板朱某或者水产老板王某,杨某非法获利90017元,胡某非法获利24310元,何某非法获利26244元,王某非法获利28686元。
垂钓期间,杨某两次被渔政执法人员查处,被行政处罚;何某、王某分别被行政处罚一次,但均未“悬崖勒马”,而是继续心存侥幸,直至被执法人员再次查获。
案发后,杨某、胡某、何某、王某均退出全部违法获利,并向农业农村部门缴纳生态修复金。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胡某、何某、王某明知长江水域全域禁捕,仍然在长江禁渔期内以生产性垂钓的方式实施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均超过一万元,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量四被告人分别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缴纳生态修复金等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