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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司法保护协作联盟典型案例(第一批 )

admin2024-11-09钓友交流10
  为促进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修复,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重庆市江津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合江县、泸县,贵州省仁怀市、赤水市、习水县,云南省镇雄县八地法院,联合发布辖区环境资源审

  为促进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修复,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重庆市江津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合江县、泸县,贵州省仁怀市、赤水市、习水县,云南省镇雄县八地法院,联合发布辖区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旨在共同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有效促进生态环境和资源系统保护与治理。

  03.余某甲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及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司法保护协作联盟典型案例(第一批 )

  2021年9月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水坝子码头的长江边用手竿钓鱼期间,钓到一条疑似国家Ⅰ级保护动物“长江鲟”的鱼类。在旁边钓友明确告知张某该鱼为国家保护动物应该立即放生并摄录放生录像的情况下,张某不听劝阻、仍将该鱼装上驾驶的车辆并于11时40分左右带离现场。后经群众举报,张某接到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部门的电线分左右携带该鱼返回钓鱼现场。相关部门查扣该条右胸鳍已受损的疑似“长江鲟”并移交给重庆汉海海洋生物科普有限公司进行保护性暂养。次月6日,相关部门将该条体征恢复正常的疑似“长江鲟”放生至原垂钓处的长江中。2022年1月19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钓到的该条鱼为长江鲟,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人民币2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法规,在明知捕捞的是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不采取放生等保护措施,仍将该条价值25万元的长江鲟带离长江现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保护野生动物法规,明知其捕获的一条长江鲟系国家保护动物,但不采取放生等保护措施而是将长江鲟带离现场,经鉴定被捕获的长江鲟价值25万元,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费修复生态环境并积极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文化、社会乃至政治价值。本案案涉长江鲟是长江流域特有的珍贵鱼类,有“水中大熊猫”“水中活化石”之称,具有重要的科研价值和生态价值。行为人误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在明知其捕捞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不采取放生等保护措施而带离栖息地的,主观状态上具有转化的“明知”故意,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判决对行为人明知的认定方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秉持对“入罪”的谨慎态度,同时也表明了司法守护生物多样性的决心。

  2015年,四川省宜宾市发布禁令,自当年7月至2019年7月,长江河道宜宾境内91公里江段禁止采砂。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廖某某明知上述禁令且未取得采砂许可证,仍伙同被告人吴某某以承建散货码头和港池清淤为掩护,在长江禁采段宜宾港散货码头对面的长江边,非法挖采砂夹石21923.14立方米,价值761851元;伙同被告人鲁某某在长江禁采段宜宾港散货码头下游长江边,非法挖采泥夹石2119吨和黄沙10966.15吨,价值共计244732.55元。经对受损河道进行修复评估,两处违法采挖点共计采挖砂石30492.07立方米,该非法采砂行为严重破坏了长江相应河段河道生态环境,需生态修复费用9.53万元。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廖某某、吴某某、鲁某某共同赔偿矿产资源损失费用、生态修复费用和专家调查评估费用。案件审理期间,审判人员发现案发地点已形成20000余立方米的巨大积水坑。如不及时修复,将可能导致河岸严重塌方,危及航道运输安全和沿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由于被告人被羁押,责令其先行履行修复义务具有诸多障碍。一审法院及时研判,组织召开生态修复联席工作会议,最终确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生态修复实施单位,直接委托案发地区属国有企业先行垫付修复费用,组织开展修复工作。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违反宜宾市长江河道采矿禁令,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长江河道宜宾境内采矿,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廖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和长江河道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赔偿。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廖某某等人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该案生效后,由一审法院将应由被告人承担的生态修复费款项执行到位后,直接支付垫付单位。

  在被告人被羁押或类似情形下,人民法院面临如何及时有效履行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问题。本案旨在明确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人不能及时有效履行侵权修复责任时,人民法院能动履职,积极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决定先行实施生态修复,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有益尝试。

  余某甲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及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9月至2023年9月间,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聂某某多次在合江县荔江镇习水河河段、赤水河河段,使用禁用渔具“刺网”“笼壶”及采用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而后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售卖给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明知系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仍予以收购并售卖。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聂某某非法捕捞渔获物后进行出售,分别获利17600元、3821元和15000元,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收购渔获物后出售获利14900元。经合江县农业农村局评估,余某甲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价值为51742.6元。

  合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聂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余某甲、余某乙、聂某某依法应对其参与非法捕捞的部分承担直接生态修复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何某某虽然并非直接从事非法捕捞的行为人,但其与从事非法捕捞的余某甲、余某乙、聂某某结成利益共同体,依法应对其参与收购部分承担补充修复责任。据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余某甲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人退缴其违法所得,同时判决余某甲、余某乙、聂某某承担不同程度的生态修复责任,何某某在其参与收购部分承担补充修复责任。案件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收购是非法捕捞实现获利的唯一途径。对渔业生态的保护,不仅要管住非法捕捞行为,更要管住非法买卖市场,从根本上阻断非法捕捞、贩卖产业链,对长期从事河鱼买卖的收购者进行链条式打击,一体摧毁“捕、购、销”利益链条,以零容忍态度打击非法买卖野生鱼。本案人民法院充分考量收购者在环境破坏中的作用,让收购者承担生态补充修复责任,体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相统一的司法导向。

  2022年5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电瓶、稳压器、竹竿等电鱼工具来到四川省泸县方洞镇濑溪河段高吉电站处,使用前述电鱼工具在濑溪河流域内非法捕捞到3条鲤鱼、21条餐条鱼、1条鳜鱼和1条鲫鱼,重量共计3.974公斤,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支付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人民币5212.02元。

  经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击这一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悔罪表现,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在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主持下,张某某与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赖溪河流域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5212.02元的鱼苗。

  日常生活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被告人大都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甚至缺乏认识。该案中,张某某不仅在禁渔期、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还使用电击这种禁用方法,该行为对水生生物的损害极大,包括对鱼类、虾类,甚至会影响整个水域生态系统的平衡,水体内的生物会因电鱼工具瞬间释放的电压而群体性死亡,导致水体失去机能,另外还可能会因为过失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约束自身的行为,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保护好水生资源。另外,在该案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也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既惩罚犯罪,也注重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并将生态修复情况作为重要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积极修复生态损失,对其宣告缓刑,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023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易某勇、袁某飞多次在遵义市桐梓县松坎河、习水县三岔河使用电鱼枪非法捕捞河鱼,并分别于2023年4月20日、6月29日、7月25日将渔获物以600元、480元、3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经营的鱼馆获取利益。2023年8月10日,被告人易某勇、袁某飞、袁某林三人商定用电击方式捕捞河鱼,由袁某林驾驶车辆,易某勇、袁某飞提供电鱼枪三把、防水眼镜两副、鱼护二个、增氧机二台、潜水衣二套等电鱼工具,三人乘车从遵义市习水县出发,于当晚22时许到达遵义市桐梓县新站镇捷阵村小地名常滩河坝处(属松坎河流域),被告人袁某林在岸上放哨,被告人易某勇、袁某飞携带电鱼设备下河潜水电鱼,一直持续至2023年8月11日凌晨5时许,三人将渔获物装车离开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被告人易某勇、袁某飞、袁某林捕获渔获物共73条,重26.7千克。经桐梓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认定易某勇、袁某飞、袁某林使用的电鱼枪系禁用电鱼工具,捕捞时间发生在禁渔期内,捕获的渔获物有青波鱼71尾、鳜鱼2尾。案发后,被告人易某勇、袁某飞、袁某林根据《桐梓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非法捕捞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的评估报告》的修复建议,购买了17.8万尾鱼苗投放于赤水河流域指定水域进行水生生物修复。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易某勇、袁某飞于2024年7月22日退缴违法所得1380元。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勇、袁某飞、袁某林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了生态修复,且均是初犯,可以从宽处罚。综合三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表现,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均适用缓刑。同时没收作案工具和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岔河是长江流域赤水河右岸的一级支流,位于贵州省习水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范围内。本案系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跨区域多次捕捞并进行牟利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涉案人员多次在习水县三岔河、桐梓县松坎河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捞,为追求经济利益,将捕获的渔获物进行贩卖,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危害生态环境。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受到刑事处罚的惩治,而且还承担了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实现了教育、警示的目的融合,以更大力度、以更实举措,为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效的司法保障。

  2020年2月17日20时许,王某、袁某、陈某在明知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的情况下,为捕食野生鱼,相约在贵州省赤水市元厚镇桂圆林村赤水河元厚段水域河道内,由陈某携带并使用电鱼机电鱼,王某、袁某负责用网兜捞起电捕的野生鱼。至21时许,三人后上岸时被派出所巡逻执勤民警查获,当场查获非法捕捞的野生鱼类47尾,作案工具电鱼机一台,头戴式电筒三支。王某、袁某被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陈某逃离现场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赤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三人在明知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的情况下,为捕食野生鱼使用电鱼机电鱼,非法捕获野生鱼类47尾,数量较大,导致赤水河野生鱼类资源量损失,王某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扣押在案的头戴式手电筒三把、手套一副、电鱼机一台、野生鱼916.2克,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袁某、陈某在赤水河流域放流大于2㎝的中华倒刺鲃33330尾并在赤水市元厚镇桂圆林村赤水河元厚段水域小河坝岸边设置禁渔宣传标语。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赤水河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案发地位于赤水河流域,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是长江鲟、胭脂鱼等数十余种珍稀特有鱼类洄游保护区。王某三人的行为对自然水域的水生物产生极大损害,严重威胁生态资源和水环境,故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王某三人拘役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王某三人仍需承担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确保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在赤水河流域开展水生态修复类司法保护,对破解长江无鱼之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有重要意义。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彭某德、彭某友为非法牟利,多次在赤水河支流桐梓河流域内使用禁捕工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并向周围餐馆出售渔获物。2023年3月9日晚,被告人彭某德、彭某友再次在桐梓河流域内使用电鱼工具捕捞野生河鱼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某德、彭某友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后,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与二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彭某德、彭某友每人增殖放流30000尾中华倒刺鲃或缴纳30000元生态修复金,并共同向习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习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友、彭某德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结合二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友、彭某德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审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长江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赤水河流域作为长江上游主要支流,被誉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最后的庇护所和栖息地。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环境修复并重,一方面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筑牢长江“十年禁渔”司法防线,彰显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另一方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裁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让破坏生态者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以司法确认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同时注重延伸司法职能,针对非法收购的源头行为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充分释放协同效应,力促刑事追究、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有效衔接。本案的审理,实现了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全链条惩治和预防,为切实维护赤水河流域生物多样性,织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网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实践样本。

  2021年6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童某波、童某都、王某、胡某元、刘某旭5人使用撬杆及网兜等工具,在禁渔区镇雄县以古镇流经坪上镇河流(红岩村张家沟河段)非法,共捕获石巴子鱼106尾,小白鱼11尾。案发后经聘请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进行鉴定,石巴子鱼是鮡属未定种;小白鱼为昆明裂腹鱼,昆明裂腹鱼列入《中国脊椎动物红色名录》(2016)的濒危(EN)物种,渔获物经济价值为37450元。

  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童某波等5被告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渔获物经济价值为37450元,对渔业资源造成了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童某波、童某都、王某、胡某元、刘某旭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共同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镇雄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童某波、童某都、王某、胡某元、刘某旭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同时判处被告人童某波等5人连带赔偿因非法捕捞造成的国家损失人民币37450元,并共同购买12500尾昆明裂腹鱼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放流鱼类应购自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案件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历史价值。从2021年起,长江流域实行“十年禁渔”,禁渔不仅仅保护了鱼类,而且是修复长江生态系统、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措施。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履行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判决被告人童某波等5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履行生态修复的责任,通过引导督促生态“破坏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不仅有力震慑和打击了非法捕捞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使受损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补偿,也能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

  日前,欧盟对从中国进口的电动汽车加征为期五年的反补贴税正式生效。对此,英国方面表示不打算追随欧盟这一决定。英国汽车行业从业者向总台记者表示,英国政府此举是正确的,有助于中英双方互利共赢。

  本期全国销售2.95亿元,为国家筹集公益金1.06亿元。本期共开出两注一等奖,其中1注来自本市,单注奖金1000万元;

  美东时间周四,美股三大指数在美联储决议出炉后多数延续涨势。截至收盘,道指持平报43729.34点,标普500指数涨0.74%报5973.1点,纳指涨1.51%报19269.46点。其中,标普500指数、纳指均续创历史收盘新高。

  夺命大火多由当事人无视安全、各防控环节失守导致。今年1月发生在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的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记者跟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独家获取了事发现场的视频,通过影像分析还原了这起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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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天眼查APP获悉,赵丽颖与杭州淦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品卓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上海雷动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相关肖像权纠纷案件新增开庭公告,原告为赵丽颖,该案将于12月17日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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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招聘网站发布大量虚假岗位,骗取应届生投递简历,后由销售部门针对性开展“职业规划”等课程推销,这一获客方式看似“高效”,实则已经触犯法律红线。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单位某善公司,被告人莫某、周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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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31日的那一天,对于中国篮球来说,真的是一个不小的震动。姚明突然宣布辞去中国篮球协会主席的职务,这一消息一下子让所有人都愣住了。你知道,姚明不是那种轻易做决定的人,别看他个子高、话不多,做起事来可是一丝不苟,专注得让人佩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