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柳州钓鱼有“专属法规”
随着柳州市持续开展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境内天然水域内的渔业资源日渐丰富,垂钓成为广大市民喜爱的休闲活动。为规范公众合理利用天然水域开展垂钓活动,推动垂钓活动与文化、体育、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柳州市制定出台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11月25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批准柳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柳州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规定》,由柳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规定》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自然形成且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范围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所称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使用钓竿、钩线、鱼饵等工具钓鱼的行为。为提高天然水域垂钓活动的针对性,《规定》不设置禁钓期,仅对禁钓区进行设置,并明确禁钓区之外,可以进行垂钓。
《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垂钓活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人工鱼道;港口码头、水库(坝)闸口百米范围内以及输电线下、跨河桥梁上等有安全隐患的区域;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垂钓的区域。
对于违反《规定》规定,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人工鱼道,港口码头、水库(坝)闸口100米范围内以及输电线下、跨河桥梁上等有安全隐患的区域进行垂钓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钓获物,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垂钓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规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垂钓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辖区内垂钓的相关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开展垂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违法搭建钓鱼棚(台)等临时构筑物;在航道内使用船艇、排筏以及其他水上漂浮设施等工具进行垂钓;使用延绳钓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进行垂钓;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垂钓行为。
对违反《规定》规定,在航道内使用船艇、排筏以及其他水上漂浮设施等工具进行垂钓,使用延绳钓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进行垂钓,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钓获物,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作出了关于钓获物规定。明确禁止垂钓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垂钓应当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钓标准的幼体及禁钓品种,对误钓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垂钓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最低可钓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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