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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4〕5-5号

admin2024-05-11钓鱼技巧44
  当前位置:首页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市直各部门事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施*展(男,身份证号码:33032719********10,住址:浙江省苍南县**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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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展(男,身份证号码:33032719********10,住址:浙江省苍南县**镇**村**路**号;联系电线):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4〕5-5号

  ”船名号,船尾刷写“苍南”船籍港,驾驶台两侧没有悬挂船名牌,船体材质为钢质;

  个人的渔业船员证书。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要求该船开到琯头附近水域接受调查。

  ”船上的流刺网网具的网目尺寸进行测量,并制作了《海洋捕捞渔具网目尺寸测量笔录》,最小网目尺寸为

  望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依法向其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等与本案关联证据材料。

  违法事实:1.2024年3月22日,施*展雇用林*仰驾驶“浙苍渔07558”船在福建省连江县东沙岛附近海域航行,随船携带的流刺网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为42.5毫米,根据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规定“漂流单片刺网的最小网目尺寸为50毫米”,因此该船的刺网网目尺寸不符合规格标准,即随船携带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2.“浙苍渔07558”船的驾驶台两侧没有悬挂船名牌。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片、船舶证书、身份信息材料、海洋捕捞渔具网目尺寸测量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4〕5-5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你于2024年4月24日表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1.2024年3月22日,你雇用林*仰驾驶“浙苍渔07558”船在福建省连江县东沙岛附近海域航行,随船携带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

  2.2024年3月22日,你雇用林*仰驾驶“浙苍渔07558”船在福建省连江县东沙岛附近海域航行,没有悬挂船名牌的行为,违反了《农业部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第九条“渔业船舶应当在驾驶台顶部两侧悬挂船名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的规定,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FZ01HY-CF-0142较轻情节“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大型船舶,并处400元罚款。”的规定,你a已在责令期限内改正,处罚款人民币4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并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9400元整。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你提出,可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