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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岚山区海洋伏季休渔告知书

admin2024-04-20钓友交流52
  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

  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三)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我省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2023年岚山区海洋伏季休渔告知书

  (一)所有休渔渔船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到岚山区船籍港停靠休渔,并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进行停港申报;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要按照规定安装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上报位置信息。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二)渔船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应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严禁为非法涉渔船舶提供港口服务。(三)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区范围内进行,由岚山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批准;跨区、市坞修的,需逐级申请获批。渔船坞修申请及办理,原则上通过新版伏休管理系统和“鲁渔通”微信小程序进行,且渔船坞修及往返期间须全程开启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四)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休闲海钓船参照钓具渔船管理。(五)应休渔渔船必须在船籍港休渔,休渔渔船一经确定停靠渔港,原则上不再变动。严禁外省、市籍渔船休渔期间在岚山区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六)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八)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九)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浒苔打捞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对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扣押,严格依法依规取缔。对禁用及网目尺寸不合格的渔具,一律收缴并集中销毁,并对船东及生产、销售人员依法处罚。采捕养殖水产品、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凡符合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扣减情形的,一律扣减渔船相应的补贴。(二)渔业港口(停泊点)、修造船厂、船员劳务中介机构、运输车辆、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等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和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将由渔业、人社、工信、市场等部门依法严厉处罚,对无营业证照的,坚决取缔。(三)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参与非法捕捞的,一律顶格处罚。取得船员证书的船员违法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将视情节暂扣或者吊销渔业船员证书。(四)对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走私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区海洋发展局将会同公安、海警、海关、法院等部门进行联合打击,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