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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下一甩竿 钓鱼未成触电亡

admin2024-07-18钓鱼竿39
  今日安报7月26日报道远离都市的喧嚣,到乡村鱼塘钓鱼吃饭本是一件休闲惬意的事,然而,朱某在钓鱼中不幸触到设在鱼塘边的高压线而身亡。悲痛的老母和妻儿向鱼塘主和当地的供电公司索赔。昨日,

  今日安报7月26日报道 远离都市的喧嚣,到乡村鱼塘钓鱼吃饭本是一件休闲惬意的事,然而,朱某在钓鱼中不幸触到设在鱼塘边的高压线而身亡。悲痛的老母和妻儿向鱼塘主和当地的供电公司索赔。昨日,这起因钓鱼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6年9月23日,朱某与几名朋友到中牟县雁鸣湖乡九堡村南边的鱼塘钓鱼。下午2时许,其他人都去吃饭,朱某又去钓鱼。鱼塘边架设有高、低压电线各一根,因电线架设不符合有关规定,距地面高度不够,鱼塘主未尽到告知义务,致使朱某的渔竿与电线接触,不幸死亡。

高压线下一甩竿 钓鱼未成触电亡

  朱某的家人了解到,朱某触电鱼塘的主人是李正军,高压线的产权所有人为中牟县供电公司和另一养鱼人李喜安,低压线的产权所有人为李正军。

  朱某的家人认为,电线架设存在安全隐患,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故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朱某的母亲、妻子和一双儿女遂提起诉讼,要求李喜安、中牟县供电公司和李正军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6118.92元的60%,即51671.35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一审时,李喜安认为,高压线的架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安装标准。高压线是用来养鱼的,远离村庄,一般不会有人接近。高压线存在危险,人所共知,朱某明知有危险,还在高压线下面钓鱼,应承担全部责任。

  李正军则称,当日,朱某与几个朋友本是到九堡村许某的鱼塘上钓鱼,吃饭时才去了他那里,后来朱某去他的鱼塘钓鱼。朱某未经允许到他的鱼塘上垂钓而触电身亡,与他无任何关系,且原告所称的高压线路和低压线路均不是他安装,他既不是线路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告知的义务。他所使用的用电线路是从许某鱼塘上引出的包皮线,不会对任何人造成伤害。

  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喜安是朱某事故发生地点的高压线产权所有人,李正军是朱某事故发生地点低压线的产权所有人。无论是高压线还是低压线,都可以致人伤亡。结合本案朱某被电击致死的情况,应是接触高压电被电击致死。当时朱某使用长约7米的碳素手竿钓鱼,在甩竿钓鱼时,渔竿与电线接触,渔竿被击断,电流从朱某的左手进、右足出,造成其当场死亡。

  作为该高压线路产权所有人,李喜安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朱某在李正军的鱼塘上钓鱼,李正军未在事故地点设立警示标志,也未对朱某在此钓鱼进行制止,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认为,中牟县供电公司不是该高压线的产权所有人,且线路架设也符合相关规定,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自己明知在高压线下面钓鱼存在危险性,对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50%的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李喜安应赔偿4名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96118.92元的30%,即28835.68元;判决李正军赔偿上述款项的20%,即19223.78元。

  对于一审结果,李正军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朱某在李正军的鱼塘上钓鱼,李正军未在事故地点设立警示标志,也未对朱某在此钓鱼进行制止,也存在一定过错”的事实属于认定不当。

  昨日的庭审中,李正军的代理律师拿出照片证明李正军的鱼塘其实设有警示标志,只是不太显眼。对此,李正军还找来许某为其出庭作证。许某称,李正军的鱼塘在事故发生前就有一块写着“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的牌子。且事故发生当天,李正军为他们做饭后,就和妻子先后出门去一朋友的鱼塘帮忙喂鱼,朱某出去钓鱼时,李正军夫妇根本就不知情,也就无从劝阻,不存在过错。

  同时,李正军还找来另两名证人来证实李正军在事故发生时根本不在场。李正军的代理律师还指出,李正军也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适用于高压线产权所有人一方。

  对于赔偿数额,李正军一方也有疑问。李正军的代理律师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精神抚慰金的规定,且其认为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也有错误。

  朱某家人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一审时,李正军从未说过其鱼塘设有警示标志,现在二审突然提出,显然是虚假的。空荡荡的鱼塘,又无建筑物遮挡,李正军说其不知道朱某钓鱼显然是说不过去的。而且朱某家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已经很低了,法院判决是公正的。

  李喜安接到一审判决后并未提起上诉,但其代理人在昨日的庭审中又提出,李喜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中牟县供电公司的代理人只称自己无过错无责任,对李正军的赔偿纠纷不发表意见。

  最后,法官希望李正军和朱某家人进行调解,但由于李正军坚持不调解,该案未当庭调解,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