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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的涪江河边3男子因用泥鳅钓鱼被抓!

admin2024-09-07钓友交流9
  4月18日,射洪市公安局沱牌派出所接农业农村局移交:在沱牌青堤渡口水域发现有3名涉嫌非法捕捞的男子,涉嫌违法犯罪。经了解,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夜间巡逻时发现,黄某、宋某、唐某3人正在使

  4月18日,射洪市公安局沱牌派出所接农业农村局移交:在沱牌青堤渡口水域发现有3名涉嫌非法捕捞的男子,涉嫌违法犯罪。经了解,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夜间巡逻时发现,黄某、宋某、唐某3人正在使用“活体泥鳅”作饵非法垂钓,现场共查获鱼竿3根,渔获物3.35公斤。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黄某、宋某、唐某对在禁渔期使用“活体泥鳅”作饵违法垂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禁渔期的涪江河边3男子因用泥鳅钓鱼被抓!

  目前,黄某、宋某、唐某已被射洪公安依法采取强制刑事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随着钓鱼的普及,一些“钓鱼人”为了达到目的,追求刺激,大量采用泥鳅、虾类等活体水生物作为窝料、饵料诱集鱼类进行垂钓,由于泥鳅等对鱼类的吸引力巨大,会过量掠夺渔业资源,破坏水体生态环境,所以这种“野蛮式”掠夺水生生物资源的钓法危害极大,也可以说是一种灭绝性的钓法,看似垂钓实为非法捕捞,属于明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因此,爱好钓鱼的小伙伴一定要注意法律的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